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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市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对部分市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贵州省物价局房地产及市场价格调控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规定,2月底至3月下旬我们对贵阳市、遵义市、仁怀市、红花岗区、六盘水市、双水经济开发区、盘县、黔南州的都匀市、福泉市等市、县近三年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及使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部分市、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及使用情况

(一)贵阳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

贵阳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没有执行省政府(黔府函[1993]176号)文规定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8—10%”,是按照1992年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号令《贵阳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和市政府《对市建委关于调整几条道路规划区范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筑通[1995]24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即:建设营业性房屋建筑和行政机关办公楼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建设生产性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建设住宅和大中专、技校教学、科研、医疗等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中华路营业房、办公房、生产车间及库房、住宅分别按每平方米400元、250元、200元、100元收取;市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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